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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以未支付病假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?
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者合同
主编:信春鹰、阚珂
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引用132页
劳动报酬,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,也称为“薪水”、“薪金”、“薪酬”、“薪资”等,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,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、技能及工作数量、质量,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。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,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数额、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。支付劳动报酬,也是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必备条款,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就是违反劳动合同,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。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。
丽姐说法: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的情形,该条第一款第二项中“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”,根据上述立法本意,应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,单位存在未及时支付情形,劳动者被迫解除后,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。而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会以拖欠病假工资、年休假工资、停工留薪期工资、加班工资、奖金等原因提出被迫解除从而要求经济补偿金。丽姐认为,应尊重立法本意做出判决。
(个人观点,仅供参考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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